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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4日起,国内燃油附加费复征
添加时间:2009-11-20
 
 

       关于征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通告

自2009年11月14日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,具体征收标准如下:
一、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,800公里(含)以下航段向每位旅客收取20元,800公里以上航段向每位旅客收取50元。自2009年11月14日起执行,以出票时间为准。
    二、按成人普通票价10%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;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%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(含无成人陪伴儿童),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,即800公里(含)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,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。
特此通告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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